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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11-18 作者: 来源: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指定专人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函。提议函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提议函后三日内,应当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指定专人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可不受前一款规定的限制,但必须保证通知及时有效地送达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并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对未能按要求发送会议通知的原因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指定人员。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者记名式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指定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监事会应指定专人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记录和决议应由与会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监事会应指定专人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送达出席会议的监事。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在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由监事会指定负责会议资料存档的专门人员。

第二十四条 若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说明在三日内送交由监事会指定负责会议资料存档的专门人员。必要时,监事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若确属会议记录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员应做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指定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被指定人员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薄、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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