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3日,X监理公司中标福州市长乐区营滨路Y标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份,X监理公司指派陈某担任长乐区营滨路Y标段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实际负责人。陈某利用其担任该标段监理工作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质量、安全、进度监理工作、确认完成工程量等职务便利,收受该项目施工方潘某1授意的林某1、潘某2、林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放松对该标段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后东窗事发,被起诉至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6日,陈某的家属代为退出受贿的1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禁止被告人陈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期限五年;三、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