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在职员工、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险水平,减轻职工个人负担,工厂近日对企业补充医保办法进行了修改及补充,并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修改内容包括,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额由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高到4%;同时分别降低在职、退休和退职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报销起付线,在工厂规定的起付线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起付线之间的部分,企业再给予报销50%,超过部分仍按原办法执行,同时还规定了厂内报销程序,医保补充规定的修订又为职工办了一件好事实事。